聯合國麻醉藥品委員會于3月9-17日在維也納召開第58次會議,各國代表團反對將1,4-丁二醇(BDO)和γ-丁內酯(GBL)列入《1971年精神藥物公約》附表一。此前,由于這兩種化學品在特定條件下可以轉化為γ-羥基丁酸鹽(一種神經藥物),世界衛生組織(WHO)建議將其列入《1971年精神藥物公約》附表一管理。
“本次投票的結果是各國化工界通力協作的成果,也反映了企業、行業和政府之間的良性互動。同時,這提醒我國包括企業、行業、政府在內的各利益相關方加強協作,重視產業鏈的科學可持續發展。”中國石油和化學工業聯合會國際交流與外企委員會副秘書長朱良偉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
據了解,BDO和GBL都是用于化工生產和貿易的大宗化學品,其中我國BDO的總產能約155萬噸/年,99.9%以上用于工業和醫藥中間體,它是很多重要聚合物和溶劑的生產原料,下游涉及汽車、電子、醫藥和農藥等多個產業,屬于化工行業中的基礎原料,具有不可替代性。GBL我國的總產能約36萬噸/年,其中97%以上用于工業應用。
“一旦將BDO和GBL列入《1971年精神藥物公約》附表一管控,將對相關產業的生產經營造成重大影響。”朱良偉向記者介紹,如果BDO和GBL必須按照麻醉物質進行管理,所有的生產商、分銷商和用戶必須在麻醉類藥物管理的要求下進行注冊,每一項進出口交易都必須辦理進出口許可證,這對大宗工業交易來說耗時耗力,將嚴重影響產業鏈發展。特別是該《公約》對于生產商以及整個產業鏈的類似質量平衡之類的要求,對如此大體量的產品來說幾乎是不可能達到的;這種嚴格的限制和要求,在經濟上和大規模工業應用中也是不實際的,可能引發整個價值鏈的虧損。
應相關企業的訴求,今年2月份,中國石化聯合會國際交流與外企委員會配合我國公安部禁毒局、國家食品藥品監管局藥品化妝品監管司、工信部原材料司等主管部門,第一時間遞交了關于這兩種化學品的相關材料。隨后,更多企業和相關單位開始關注,反對將BDO和GBL列入《1971年精神藥物公約》附表一進行管理,并提供了更多的調研材料,引起了相關主管部門的重視。與此同時,全球各國的化工行業協會和企業也向相應的政府表達了同樣的反對意愿。最終,包括中國、美國、歐盟和日本等主要成員國(地區)在內的代表團都反對將BDO和GBL列入《1971年精神藥物公約》附表一管理。
“此次的反對票雖然盡如人意,但應該引起我國所有利益相關方對該行業發展的重視。不將BDO和GBL列入《1971年精神藥物公約》附表一并非是解決問題的最終目標,關鍵還在于如何實現行業的健康可持續發展,保障這兩種化學品的合法使用。這需要企業、行業和政府共同發力。包括生產企業、分銷商和客戶在內的產業鏈應加強自律,主動提供最終用途聲明并定期更新,以及主動在主管部門備案,積極配合政府主管部門監管;政府部門可以考慮對涉及產品使用和客戶真實性的文件定期抽查。期待BDO和GBL產業今后規范發展、健康發展和可持續發展。”朱良偉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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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丁二醇(BDO)是一種基礎化工產品,其下游產品被廣泛應用于工程塑料、聚氨酯、溶劑、電子化學品以及彈性纖維。作為化工中間體,BDO可直接用來生產聚合物,例如聚四氫呋喃(氨綸纖維的原材料)、工業用高性能聚合物(熱塑性聚氨酯彈性體和澆鑄的熱塑性彈性體)。1,4-丁二醇還可以生產質子惰性溶劑,包括四氫呋喃、γ-丁內酯和氮甲基吡硌烷酮。BDO幾乎對所有化工產業部門都有著非常顯著的貢獻。
BDO全球需求量預計在190萬噸/年,其中大約78%用于生產聚合物,13%用于生產γ-丁內酯,8%用于生產四氫呋喃。大部分的BDO在生產現場直接用來生產其他化學品和聚合物。
到目前為止,BDO在國內的總產能大約為155萬噸/年,在中國的需求量預計在60萬噸/年,其中大約90%用于工業用途,10%用于醫藥中間體,只有不到0.1%用于精神藥物。
●γ-丁內酯(GBL)也被廣泛應用于工業和制藥領域。在非醫藥領域,它在許多行業被用作溶劑,例如農業、電子、樹脂合成和紡織等。GBL是生產聚乙烯吡咯烷酮的原料,聚乙烯吡咯烷酮可用于生產化妝品和醫藥產品。GBL也是生產氮甲基吡硌烷酮的原料,氮甲基吡硌烷酮是一種高性能溶劑,廣泛應用于工業生產。
到目前為止,GBL在國內的總產能大約為36萬噸/年。GBL在中國市場的主要用途為工業品,亦即可視同于普通化工原料,用于精神藥品僅占極小部分,還不到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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